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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東縣關懷洗腎者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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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章程


【臺東縣關懷洗腎者協會組織章程-105.1.10本會第十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 照片說明文字
    臺東縣關懷洗腎者協會組織章程
    105.1.10本會第十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台東縣政府105年1月19日府民自字
    第 1050012597 號函准予備查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臺東縣關懷洗腎者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關懷洗腎者生活、經濟 、心理上的困境輔導建立積極生活態度為宗旨。
     第  三  條: 本會以台東縣為組織區域。
     第  四  條: 本會會址設於(理事長住所)。
     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關懷洗腎者居家生活、提供居家護理用品及手冊。
    二、提供洗腎者醫療資訊諮詢,最新醫療技術並得聘請專家講解。
    三、會員聯誼、娛樂活動之舉辦,交換洗腎心得,促進洗腎者身心健康。
    四、政府福利措施之諮詢及協助申請。
    五、對於家境生計困難之腎友,協助向政府單位或慈善團體申請急難救助金。
    六、對於有工作能力無法正常就業之腎友,輔導就業,促使能服務社會。
    第 二 章 會 員
     第  六  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二種:
    一、基本會員:
    凡贊同本會宗旨籍設本縣之腎友或熱心公益人士,經登記繳費者,皆為本會之基本會員。
    二、贊助會員:
    凡贊同本會宗旨,定期或不定期捐款贊助本會之活動,申請登記加入本會即為贊助會員。
     第  七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
     第  八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  九  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凡觸犯第八條條款者,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
    三、凡無意繳納會費者。
     第  十  條: 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 十一 條: 會員經出會或退會,所繳納之費用不予退還。
     第 十二 條: 會員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義務。
    第 三 章 組織及職員
     第 十三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休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名額為會員總數之五分之一,任期四年。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實行之。
     第 十四 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決算案。
    四、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五、議決財產之處分。
    六、議決團體之解散。
    七、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
     第 十五 條: 本會設置理事九人、監事三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
    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第 十六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加開事項。
    二、議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審訂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方式。
    七、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案。
    八、其他執行事項。
     第 十七 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大會,並擔任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 十八 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案。
    三、選舉或罷免監事。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 十九 條: 監事會設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故不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二十 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算。
     第 廿一 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第 廿二 條: 本會設置總幹事一人、會計人員一人、總務(出納)一人酌給車馬費。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 廿三 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其組織規則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 廿四 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監事之任期同。
    第 四 章 會 議
     第 廿五 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長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 廿六 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 廿七 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除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 廿八 條: 理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 廿九 條: 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 五 章 經費及會計
     第 三十 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常年會費:每年新台幣貳佰元。
    二、其他收入:捐款。
    三、政府補助。
     第 卅一 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起至十二月卅一日止。
     第 卅二 條: 本會每年度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
    於年度結束兩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責表、財產目錄及本會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 卅三 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属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 六 章 附 則
     第 卅四 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法規辦理。
     第 卅五 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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